晨報記者 言瑩 通訊員 章偉聰
  小夫妻離婚,女方以產證上有名字為由,要求分得婚房的一半折價款。男方拿出“家庭協議”,說名字只是掛掛而已,買房時對方沒付一分錢,分手時也休想拿錢。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女方可得到15%的房屋折價款計42萬元。男方不服提出上訴。日前,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。
  今年3月,已經離婚的齊佩佩將前夫龔煜罡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。齊佩佩在訴狀中稱,她與龔煜罡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婚房,後來因想置換,就把這套房子賣掉了。沒想到賣掉房子後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離了婚。
  齊佩佩表示,現在280萬元的售房款在龔煜罡父母處。因為房屋產權登記為她和龔煜罡兩人共同所有,因此,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萬元。
  一個月後,法院安排了第一次庭審。法庭上,龔煜罡遞交了一份“家庭協議”。他說,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上雖然是齊佩佩和龔煜罡兩個人的名字,但購房首付款以及之後還貸的錢都是他父母出的。
  對購買房屋的出資情況以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,他和父母簽訂過一份家庭協議,齊佩佩以“見證人”的身份在協議上簽了名。因此,齊佩佩與涉案房屋沒有關係,僅是“掛名”而已。
  調解不成,法庭作出了判決。根據家庭協議約定,涉案房屋由龔煜罡父母出資購買,產權也歸兩人所有。
  但是,基於在實際購房時將產權登記在齊佩佩、龔煜罡名下,龔煜罡父母對此並無異議,因此,涉案房屋應認定為齊佩佩、龔煜罡及龔煜罡父母四人共同所有。考慮到齊佩佩與龔煜罡結婚時間較短,涉案房屋由龔煜罡父母實際出資購買等因素,法庭酌定齊佩佩、龔煜罡占涉案房屋30%的產權份額,其餘70%的份額歸龔煜罡父母所有。
  據此,280萬元售房款中的30%即84萬元應為齊佩佩、龔煜罡所得,齊佩佩可得其中的42萬元。遂判決龔煜罡父母應支付齊佩佩涉案房屋出售款42萬元;駁回齊佩佩其餘訴訟請求。
  判決後龔煜罡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訴。日前,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(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)
  (原標題:有名字沒出錢 離婚難分一半房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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